
-
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,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,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? 2021-12-27 09:51:03 李丽霞
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,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,依照《民法典》物权编的规定,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,而依照《民法典》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,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
-
一方婚前付首付,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,应当如何分割 2021-12-27 09:49:44 罗京
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
偷好友母亲救命钱 盗救命钱将受严惩
来源:离婚律师网 作者:未知 时间:2017-02-07 点击数:12
一、偷好友母亲救命钱
张先生是江苏人,多年前来下沙做生意,去年下半年生意出问题,亏了三十多万元,多年积蓄没了。去年11月底,同乡曾某联系上他,说要来杭州打工,请他帮忙。虽然自己的境况不好,但张先生还是一口答应下来。曾某一到杭州,张先生就四处托人帮曾某找工作。
1月1日一早,张先生家人打来电话,说老家的母亲突发重病,需住院治疗,让他准备钱。
张先生于是四处筹钱,半天才从一朋友处借得两万元,朋友答应先给一万,剩下的稍晚送过来。
当天下午两点,张先生开车带着曾某,来到银沙路和学林街交叉口的一家银行门口,朋友给了第一笔钱。张先生把钱装进包,交曾某看管。下午4点半,张先生发现,曾某不见了。一连给他打好几个电话,曾某都没有接听,发短信过去,也没有回应。张先生检查包,那一万元钱不见了。
之后的一个多小时,张先生给曾某打了一百多个电话,发了五十多条短信,都石沉大海。“他知道这钱是给我妈看病的,我发了短信求他,他都不理会。”心灰意冷下,张先生选择了报警。
二、盗救命钱将受严惩
民警查出曾某在桐乡一家酒店里。当天晚上9点,民警驱车来到该酒店,找到了曾某。
曾某交代了盗窃经过。他说,之所以偷钱,是为了有钱和一个女网友见面。在车里见张先生睡着,拿了包里的钱就跑了。因为心有愧疚,所以一直不敢接张先生的电话。到了桐乡后,为了见女网友,曾某还特意去买了身新衣服,花了2000多元钱。没想到女网友的面没见到,民警却先赶来了。目前,曾某因涉嫌盗窃已被金沙湖派出所刑事拘留。
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:
(一)个人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较大”,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
(二)个人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巨大”,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
(三)个人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特别巨大”,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2013年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对盗窃他人救命钱的盗窃行为有具体的规定。该解释第二条第6 款“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”,第7款中“盗窃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款物的”,有上述行为的,盗窃罪“数额较大”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。
曾某在明知张先生借的钱是为母亲看病的情形下,实行了盗窃行为,符合盗窃罪的认定标准。偷盗救命钱,将受到法律严惩,受害人愿意谅解了可以从轻处罚。